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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拟订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管理、督查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双语”和汉语教学工作(含大中专院校预科),研究、制订“双语”教学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编写各级各类学校与“双语”教学相关的学科教材、电子音像资料;
4、负责管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和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
5、协调组织“双语”教师培训工作;
6、负责学前教育师范毕业生的实习支教工作;
7、协助拟订学前“双语”教育机构建设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8、承办委(厅)领导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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