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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规划并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拟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指导性文件;
2、统筹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拟订高校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调整工作方案或意见,负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国家 “211工程”、“援疆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工作;
3、拟订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核、推荐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增列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工作,组织增列硕士点的评审工作;
4、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统筹协调“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指导自治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开展相关工作;
5、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生计划的审核与报批工作,对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审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对其办学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6、统筹规划并管理学士学位工作。负责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批工作,检查、指导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7、负责承办对自治区学位点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认定及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8、组织承办专业学位的全国联考工作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工作,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自治区统考工作;
9、承办委(厅)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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