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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教[2009]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9]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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