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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通
新浪政务微博的通知
 

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2-01-10


新教厅办〔201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近年来,微博客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新应用,发展迅速。政务微博更是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成为反映社情民意、丰富信息服务、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目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教育厅已经开通了政务微博,特别是“新疆教育厅”实名政务微博和一些厅领导个人微博开通近六个月来,已经成为连接基层、了解民声民意的重要渠道,对于了解掌握社会反应教育需求,宣传解释教育政策,疏导化解社会情绪,督查解决教育问题都具重要作用,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做好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

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新疆精神、新疆效率、新疆能力”的要求,以及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建立教育部门政务微博群,更好畅通信息渠道已势在必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微博在教育系统信息沟通中的特殊作用,积极开通政务微博,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努力掌握信息服务的主动权和民意沟通的主导权。新疆教育政务微博群,在教育厅政务微博基础上,首先延伸到地、州、市教育政务微博,再逐步扩展到县、市教育部门。最终形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教育政务微博群,建立沟通平台,畅通民声通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务微博应以公开教育信息、掌握舆情动态、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以实现政民互动、反映群众呼声为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微博拓展服务空间的积极作用。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在新浪网使用真实官方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见附件1),并设置专门的微博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微博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与流程注册并获得认证(见附件2)。各地开通政务微博后,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官方随意发布消息,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请各地、州、市教育局在近期按照要求开通新浪政务微博,并将开通情况于31日前报送至新疆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同时,建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开通政务微博。

联系 人:沈黎江

联系电话:0991-7606108

电子邮件:shenlijiang@163.com

附件:1. 政务微博开通流程

      2. 政务微博认证流程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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