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1-07-12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适用依据
国务院令[2004]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教育部教外厅[1999]27号《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1项
许可对象
申请举办展览的地方行政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
受理形式
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许可条件
1、 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举办,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
2、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应提交的
申请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3份
1、 举办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举办教育展览的目的、展览规模、举办时间、地点;
2、 教育展览的内容简介和展览方式以及可行性报告;
3、 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4、 参展的教育机构简况;
5、 参展人员简介;
6、 展览场地租赁证明文件;
7、 安全预警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举办展览的地方行政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通知补正。
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报厅领导审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
项目和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
联系人及
电话
联系人:申建良、吴晓永 联系电话:7606018、7606017
监督电话
教育厅效能办:0991-7606199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格式文本
表格
无
受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楼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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